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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知识

2013-07-24   浏览量:

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5、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民主管理。
第三,盈余返还。
7、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8、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9、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0、家庭承包的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适用的原则不同。
11、承包方的权利:使用承包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14、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15、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17、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18、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19、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20、森林的种类: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21、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具体内容大家看教材)
22、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3、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24、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6、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2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28、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29、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30、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31、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33、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34、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3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6、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38、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9、合同: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0、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42、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4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责任编辑:孙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