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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试行办法

2009-04-14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关心爱护干部角度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职责,把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纠正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党内监督的整体效应,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做到廉政、勤政和优政。
  二、调查处理问题范围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进行调查处理: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全局观念不强,不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政治观念淡薄,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讲无原则的话,甚至有错误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特别是在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搞“一言堂”,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现象,造成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消极、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指标的;
  4、作风飘浮,不深入基层,与群众联系不密切,不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失误较多,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群众反映较大的;
  5、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注重领导方法,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领导之间、同志之间矛盾较多,直接影响工作的;
  6、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能廉洁自律,思想意识差,道德品质方面存在问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外的八小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吃喝、跳舞甚至聚众赌博,与一些在社会上影响不好的人交往过密,称兄道弟,搞权钱交易,生活圈、社交圈复杂,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7、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能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纪律,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任人唯亲,用人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在接近退休年龄和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时,无原则频繁调整和突击提拔使用干部的;
  8、各方面有反映,群众意见较大,但问题一时查不清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9、因其它问题需要实行监督处理的。
  三、调查处理方式
  在群众举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中,有涉及调查处理范围所列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谈话教育、诫勉、调整、降职、停职、免职六种方式进行监督处理:
  (一)谈话教育
  1、谈话教育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但问题情节较轻,暂不需要进行初核的;
  (2)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谈话教育的。
  2、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干部监督组提出谈话教育意见,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本人进行个别谈话,或下达《回复通知书》,让其说明情况。通过谈话教育,“打招呼、敲警钟”,提醒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改正存在的问题。
  3、对谈话对象、警示事由、谈话记录等登记备案后,收录干部监督信息库。
  (二)诫勉
  1、诫勉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经核查确实存在某些问题的;
  (2)在组织部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未达到有效票70%以上的;
  (3)谈话教育后无明显改观的;
  (4)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2、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干部监督组提出诫勉的审理意见,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办人员与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后,向被诫勉者和所在单位发出诫勉通知书。
  3、诫勉期间的管理
  (1)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2)诫勉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自查自纠;
  (3)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单位,不能提拔使用。
  4、诫勉的解除
  诫勉对象在诫勉期满后,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提出意见,连同被诫勉者的自查自纠报告一并上报发出诫勉通知的组织部门。组织部门视其整改情况,作出诫勉结论。对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解除诫勉;对无视诫勉,并发现有新的问题的,可提出进一步采取组织处理的意见。
  5、诫勉的问题、整改情况、结论意见收录干部监督信息库。
  (三)调整
  1、调整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经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在当地或本单位干部群众中反响比较大,不宜继续在现职岗位上工作的;
  (2)在组织部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合计未达到有效票60%以上的;
  (3)谈话、诫勉后无明显改观或发现新问题的;
  (4)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
  2、调整是调换工作岗位,属平级调动,一般是从大部门调整到小部门;从领导机关调整到下属单位等。
  3、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由干部监督和干部管理组提出具体调查方案,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整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按决定意见执行,结论意见收录干部监督信息库。
  (四)降职
  1、降职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问题比较严重,经查基本属实,但又一时难以给予党纪处分,群众意见大的;
  (2)诫勉或调整后无明显改观或发现新问题的;
  (3)在组织部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合计未达到有效票60%以上或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与考察情况相吻合的;
  (4)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降职的。
  2、降职有两种情况:一是保留其原职级待遇,另行安排工作;二是由正职降为副职,或由副职降为下一级职务,按新的职务确定其职级待遇。
  3、根据反映的问题,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降职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研究,按决定意见执行,结论意见收录干部监督信息库。
  (五)停职
  1、停职的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被纪检、监察、司法、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在当地或本单位干部群众中反响比较大,不宜继续在现职岗位上工作的;
  (2)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停职的。
  2、停职处理程序:
  (1)被纪检、监察、司法、公安等部门立案调查,需要停职的,由立案调查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同时,被调查人所在乡镇党委或县级部门党委(党组)须将主要情况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
  (2)县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涉嫌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提出停职建议,报经县委同意后,作出停职决定,抄送县纪委和立案调查单位。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由县政府任命的县委管理干部,其停职决定还应当分别抄送县人大党组、县政府党组。
  (3) 领导干部在停职期间,其工资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停职的解除
  (1)有关部门对停职领导干部问题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
  (2)经查实,被停职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县委同意作出恢复其职务的决定,抄送相关单位。
  (六)免职
  1、免职对象
  (1)反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所列情况,问题严重,经了解属实且有违法违纪嫌疑,但又一时难以给予党纪处分,群众意见很大的;
  (2)在组织部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合计未达到有效票60%以上的或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与考察情况相吻合的;
  (3)诫勉、调整或降职后,无明显改观或发现有新问题的;
  (4)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免职的。
  2、免职是免去现职,有两种情况:一是保留其原职级待遇,另行安排非领导职务;二是不保留原职级待遇,也不安排担任新的领导职务。
  3、根据反映的问题,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免职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研究,按决定意见执行,结论意见收录干部监督信息库。
  四、调查处理方法和纪律
  1、本着既要澄清问题又要爱护干部的原则,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以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方式进行,或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的过程中进行核实,也可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在调查中,对某些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或认定,但群众反响比较大的,可通过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方法,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了解测评情况。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应找反映人做进一步了解,对来信反映不涉及到重大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可让本人写出情况说明。调查工作应由两人以上进行。
  2、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客观地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夸大、缩小、隐瞒和歪曲事实;要秉公执纪,不徇私舞弊,不能借了解干部问题之机谋取私利;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反映人的情况和调查核实的内容,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五、妥善做好被调整干部的工作
  对因有调查处理问题范围而被调整、降职、停职或免职的干部,根据情况,有的可直接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岗位工作;有的可安排待岗学习或分配一段时间的临时性工作,经过考核,视其表现和群众认可程度,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对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的,或发现蓄意诬陷和打击报复的,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影响,也可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党委通报情况,澄清事实,支持其大胆工作,并对蓄意诬陷和打击报复者进行严肃处理。
  2、依据干部监督工作互相通报信息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到重大经济问题的反映,应转给执纪执法部门,并定期了解查处情况,不够立案的,组织部门按监督处理的有关办法处理。
  3、本办法所列的调查处理措施,是县委组织部针对反映干部有关问题提出的,具有一定的惩诫性,区别于正常的干部调整、调离。
  4、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孙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