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跟踪督办
问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效能建设的意见》、《蒲城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工程)是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工程),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管理的项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工程);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工程);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工程);需要进行督办的其他重点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各重点项目(工程)指挥部等。
第四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的主要对象是重点项目(工程)的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的主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工程)的稳评、立项、环评、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原则,做到有责必行、行则必果、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重点项目(工程)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制定跟踪督办方案,进行责任分解。
(二)协调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和问效问责。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责任分工:
(一)县经发局(项目办)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配合,负责年度或阶段性重点项目(工程)的立项拟办,草拟《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责任书》,就涉及单位的工作任务、要求及时限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重点项目(工程)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负责依据县委、县政府确定下达的《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责任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和工作人员,夯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三)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经发局(项目办)、县考核办、县电视台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点项目(工程)的日常督查、跟踪督办、平时考核和媒体监督等工作。
(四)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跟踪督办
第九条 跟踪督办的具体内容:
(一)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等情况。
(二)建立机构、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等情况。
(三)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廉政、勤政、善政措施等情况。
(四)建立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分工负责、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以及工作运转等情况。
(五)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提供服务等情况。
(六)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取得效果等情况。
第十条 跟踪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拟办。县委、县政府每年或阶段性对纳入督办范围的重点项目(工程)进行立项并通报。未纳入立项但确有必要实施跟踪督办的,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二)落实责任。重点项目(工程)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联络员(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各相关单位依据《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责任书》,对照各自工作任务及要求等,按照工期(日程)倒排的原则,制定出《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工作任务细化一览表》,将承办事项的阶段进度内容、时限、要求等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组室和经办人员,对重点项目(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各相关单位制定《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工作任务细化一览表》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经发局(项目办)、县考核办审核备案。
(三)检查催办。县效能督查办公室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经发局(项目办)、县考核办等有关部门参与,依据不同项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确定进展情况反馈、催办、督办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到全程跟踪、过程反馈、阶段性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跟踪问效检查催办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预警函》或《督办通知》,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督促整改。
(四)反馈报结。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应按时反馈督办事项办理结果,报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对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跟踪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定期督办。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有关情况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年总评,纳入县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承办 (牵头、协办) 单位和服务单位须于每月25号前,就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经县级责任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经发局(项目办)、县考核办。
(二)督促催办。通过电话联系、上门督办、下达《预警函》或《督办通知》、电视曝光等方式,督促承办(牵头、协办) 单位和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三)约谈督办。通过约谈承办(牵头、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负责人、项目(工程)负责人等,掌握工作动态,明确落实要求。
(四)专项督办。对工作严重滞后或经督促催办、约谈督办仍工作进展不大的重点项目(工程),由县纪委、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进行督办,从严问责。必要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五)调研督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查访等进行调研督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工程)涉及的单位及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工作不力、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或非人力不可抗因素,不按时限要求完成,质量效果有严重瑕疵,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二)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规插手招投标,或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配偶、子女插手重点工程谋取私利的。
(四)擅自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五)报告或者对外发布项目(工程)进展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公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 故意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保管资料、文件、档案不善,致使资料、文件或档案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九)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影响项目(工程)建设的。
(十二)违反限时办结制,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十三)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四)对属地出现的堵门堵路、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等行为打击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十五)承办单位不主动作为,牵头单位不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支持配合,服务单位不积极服务,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六)拒不执行县效能督查办公室依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具体要求,或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就同一事项发出两次(含两次)以上《督办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七)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对在落实重点项目(工程)工作中造成损失尚未构成违纪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蒲城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在落实重点项目(工程)工作中造成损失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在落实重点项目(工程)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效能督查办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承办(牵头、协办)
和服务单位责任书(样表)
2.蒲城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工作任务细化一览表
(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