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机关(单位)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我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效能建设的意见》和《蒲城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影响单位效能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效能投诉处理坚持教育与惩处、预防与纠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为全县机关(单位)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在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单位)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效能投诉的问题。
(三)交办、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机关效能投诉问题。
(四)组织协调效能投诉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效能投诉网络平台,设立效能投诉电话和效能投诉服务台等。
(五)对全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复制被投诉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被投诉单位及工作人员就投诉事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该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三)责成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四)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对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律监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音像、图片、电话、邮箱和书面材料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提倡实名投诉。
(二)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物财物,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
(三)多人投诉反映同一问题的,一般应当用书面、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姓名、投诉的事项和事由等内容,投诉人应留下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五)凡属效能以外的投诉,投诉人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劝导,到对应部门反映。
第八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四)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亲属朋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投诉人依法进行的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受理
第十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对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策等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县委“两个责任”重点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不力的。
(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或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在工作中收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财物,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影响机关效率、机关形象、损害蒲城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及行为。
第五章 办理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效能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分工,组织协调对影响机关效能问题及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投诉件的登记、分类、立卷、归档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审批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属于自办的投诉,由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按程序直接办理。
(二)属于转办的投诉,承办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构成工作过错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凡经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调查终结后,承办单位(人)应撰写调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及时反馈投诉人。如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清楚,不予反馈。
第十五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对于自办的一般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函复结果;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批准并确定延长期限。
(三)对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六条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机关(单位)效能投诉分析研判会,加大对重点投诉件的督办查处力度,提升机关(单位)效能投诉件的办结质量。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效能投诉处理,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承办单位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超期或拒不办理,或查处不力、徇私舞弊,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实事求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效能投诉工作,具体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蒲城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