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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的通知

2018-10-10   浏览量: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含自收自支单位)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镇(街道)党政正职、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报备和因私请销假,按照中共蒲城县委办公室、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请假和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蒲办字〔2016〕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分别送县委办(文秘组)、县政府办(文秘组)、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备案。假期满后,本人于上班当天向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镇(街道)、部门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和因私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假期满后,本人于上班当天向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报备和因私请假2天以内,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在主管部门备案;3天以上,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正科级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需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假期满后,本人于上班当天向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下属事业单位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和因私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分别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假期满后,本人于上班当天向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同时执行县纪委监委有关请销假制度。
  (三)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一次性请假1个月以内或年内累计2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性请假1个月以上或年内累计2个月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备案。下属单位的一般干部职工一次性请假1个月以上或年内累计2个月以上还需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假期满后,本人于上班当天向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二、请假类型及有关规定
  除婚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外,其余均为事假。年休假和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外,其余均按自然日计算。
  (一)婚假:不超过13天。
  (二)产假:女方产假不超过168天。男方护理假不超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护理假不超过20天。
  (三)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
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50%计发。
  (四)病假:2天以内各单位自行掌控;3-5天以内须出具疾病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控;5天以上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疾病证明、票据等相关材料。病假期间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正常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五)丧假:一般不超过7天。
  (六)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前4项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探亲假:按照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修订的《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八)事假:一个月内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请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贴。
  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九)旷工(含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1.年度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除产假外);2.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有旷工行为的。
  三、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修订完善本单位请销假制度,扎实推进机关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为了便于管理,根据请假类型及有关规定,须建立本单位(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年度请假管理台账(附件1)。
  (二)对因请假、旷工需扣除或停发津贴补贴人员情况(附件2),各单位务必于每月月底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程序函告县财政局执行,县财政局执行后予以函复。同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加大对请销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XX(单位名称)全体干部职工年度请假管理台账(含自收自支单位);
   2.因请假、旷工需扣除或停发津贴补贴人员情况报送单(含自收自支单位)
   3.《蒲城县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中共蒲城县委组织部
                   蒲城县财政局
                   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孙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