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相关配套方案之一,其核心就是一个“严”字。《办法》强调党政同责、终身追责,首次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损害生态环境的追责对象。
为什么要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
第一,体现有权必有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第三,强调“党政同责”。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如何让党政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真正负起责来?
第一,要加强教育培训,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道理,要天天讲,做到入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二,要完善政绩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考核权重,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
第三,要强化监督管理。运用审计、巡视以及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切实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灾害。
第四,要从严问责追责。不折不扣地把《办法》规定执行到位,以严格追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