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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

2012-04-25   浏览量: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修订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颁布,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什么叫村民?什么叫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民。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3、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如兴修水利、兴办学校、修桥建路、修建码头等。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等。(2)调解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一任务包括加强治安防范、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主要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完成。(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是怎样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保证这些组织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村党支部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一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三是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四是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村民委员会权限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怎样的关系?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2)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不是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支持和帮助是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的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上提供援助。(3)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就是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4)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为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扶贫助残、消防宣传等。
    6、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多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9、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1、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有哪些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要具备哪些资格?
    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有“德”和“才”两方面要求。“德”的方面,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才”的方面,是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13、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哪些程序要求?
   (1)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是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是村民联合提名。(2)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便于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满意的人。(3)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有四种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为方便选民行使权利,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使村民能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4)当选票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5)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是指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计票时应当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6)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4、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5、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6、村民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形式是什么?
    村民会议是村的决策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17、对召开村民会议有哪些规定?
   (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3)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8、村民会议讨论决策哪些事项?
    村民会议从决策事项看,有两方面职权:
    一方面是讨论决定村民自治事务,如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每年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另一方面是经济事务,如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力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9、对村民代表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和召开有哪些规定?
   (1)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设立村民小组,一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二要考虑集体所有权关系。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1、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为避免少数人专断独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即应获得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是要保障和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开透明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程序要公开透明。二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权利和义务要公开透明。三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公开失明。四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要公开透明。
    22、村务公开包括哪些事项?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4、对建立村监督委员会是怎样规定的?
   (1)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3)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建立村务档案是怎样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8、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孙博伟